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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在中国的项目
1. 亚洲投资
2. 欧洲投资银行
3. 欧盟中国小型项目
4. 欧共体投资伙伴(ECIP)
5. 亚洲城市项目
(一) 亚洲投资
1. 介绍
亚洲投资项目是欧盟为了促进欧洲及中国公司间的特别是SME的合作最新开展的主动合作。它提供以下措施:
帮助公司做新市场的市场调查;
在不熟悉的文化氛围中做生意
与潜在客户的会晤及评估;
鉴别投资的可行性
亚洲投资项目,发起于1997年,为欧洲45亿元的五年预算。
2. 符合条件的参与国家
欧盟的国家及中国,南亚和东南亚的国家
3. 亚洲投资网络
一个亚洲投资网络在欧洲及亚洲包括以下部分:
欧洲信息中心与以下机构相链接:
欧洲商业贸易中心(EBICS)
位于亚洲的技术信息促进中心(TIPS)
秘书处负责以下工作:
商业合作网络;
培训及促进在不同地区的子网络
亚洲投资已经延伸至各欧盟成员向各种目标组织传递信息。
亚洲投资项目的安排表,向代表公司的组织公开如商会,专业联合会,部门组织。安排表允许组织机构(私人或公共)自动接收消息信及得到公告栏(免费电子链接使不同国家的机构保持联系)
4. 贸易基金
贸易基金向欧洲及亚洲的公司提供贸易合作。也向中介机构如商会,专业联合会,部门组织公开。
它含有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市场监督,向专业的贸易合作的环境及机会研究提供财政支持;
向能同至少两个国家的12家公司联系的中介机构开放;
语言及商业文化的熟悉,贸易基金财政合作项目和研究会的一部分用来向公司进入新的商业环境提供必要的技能及信息。
技术的支持,这个计划是帮助亚洲公司提高能力。可以包括技术的转让, 培训, 私人机构的建立。
5.亚洲企业
亚洲投资项目的亚洲企业项目是为欧洲及亚洲参加SMES的商业会议提供合作项目及伙伴。会议是专业的,向商业经理间的联系提供财政及技术支持。亚洲投资项目使亚洲企业与欧洲企业及亚洲伙伴联系。至少从两个欧洲国家及一个亚洲国家的三个组织联系在一起。逐步的过程(所需的信息,批准的标准)见附件。
6.投资机构
亚洲投资机构向在符合标准的亚洲国家的焦点贸易进行鉴别、评估、促进提供财政及技术支持。作为研究的重点,每年从亚洲国家进行选择,此机构提供:在欧洲及从每年选择的亚洲国家的经济机构可能的合作提供国家及专业的研究。并通过印刷品及组织提供以上结果并对有兴趣在亚洲国家投资的欧洲公司提供帮助。
同时向想在欧洲投资的亚洲公司传播信息,并向想吸引亚洲投资的欧洲企业提供建议。
7.亚洲伙伴会
它是每年把欧洲和亚洲的经理召集的多部门的会议,在活动及后续的2天接洽里会有预先的会议。另外还会安排信息会。一个中国的伙伴会包括至少4个省及所有的欧洲国家。
(二)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可以授予公共或私有的借款者以支持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从通讯、环境、能量的基础建设到工业服务及农业。欧洲投资银行通过个人贷款的方式融资大型项目(最高可达欧元25,000,000元)包括通过直接的促进者和通过财政中介的方法。项目先通过欧洲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接着再通过董事会进行检查和批准。中小型项目接过间接的欧洲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全球贷款在国家和地区水平上进行融资。
(三)欧洲-中国小型项目机构
欧洲委员会发起此项目是为了向小型、高质的项目建议提供快速反应。财政的支持可从欧元10,000到100,000。此笔资金可最多达到对总方案花费的100%的津贴。方案的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必须在中国完成。
(四)欧洲委员会投资伙伴
欧洲委员会投资伙伴首先是为了帮助创造和发展合资公司及私人基础项目。提供一种不直接在市场上的融资,欧洲委员会投资伙伴作为一个催化剂,开启其他财政资源从而不仅支持自己还向其他财政家提供支持。
日程表包括以下5个金融措施从而覆盖一个项目的连续性。
1. 投资鉴定
2. 投资可行性
3. 合资投资
4. 人力资源发展
5. 私人化及私人基础项目
欧洲委员会投资伙伴融资机构是商业、贸易和发展银行,它是欧洲委员会和最终受益者之间的桥梁。使申请公司能够在运行中心附近选择一个金融机构。这就是欧洲委员会投资伙伴的日程表的一个特征:地方分权
(五)亚洲城市项目
亚洲城市项目是为了促进不同领域的城市化(社会,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减少贫困)。总目标是为了提高城市状况,促进双方的主动性。在城市间存在的国际合作结构是最合适进行亚洲城市合作的项目。
1.亚洲城市目标
亚洲城市环境的建设;
与欧洲及亚洲城市地区合作的联系的产生和加强;
合伙人的城市发展能力的加强和地运用;
无论是私人还是公共伙伴的持续合作的促进;
此种类型合作潜力或机会的信息和意识的促进;
此项目的中心是当地机构的直接合作,有以下特点:
全社会的参与保证精确的评估及更确定的目标受益。
提高当地商业资源水平使承担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可能。
此项目中的合作是小规模的。所有的输出量的准备文件将递交给国际国内的捐赠者。
2.项目优先权
项目优先权将给予:
为了锻炼和加强与当地政府的网络的创新活动;
当执行项目具有实质价值时设计和运行项目。
具有使参与者能更好地设计发展计划的方案(此项目开展活动及发布结果的研究方案最多不超过一年时间)。优先权可以每年根据亚洲城市筹备委员会的推荐实行。
3.融资要求的可行性
欧洲和亚洲在当地的合法机构,可以提出融资要求。项目的陈述要求通过欧洲共同体的官方杂志和亚洲城市计划的时事通讯的要求进行。当地的授权机构将独家负责正确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的执行。他们将根据合同负责动员所有的财力、人力及资源。
4. 欧洲委托会财务支持
A.项目建议的研究
欧洲委托会和当地政府的共同财政计划进行可性行研究及将项目的准备工作递交给委员会。亚洲城市项目将会在允许的基础上对融资研究的费用支付65%,最多达15000欧元。研究的从委员会批准签字开始不超过一年时间。
欧洲委员会对任何在签字前双方活动的费用将不会补偿。
B 项目运行
亚洲城市项目会在允许的基础上对每个项目的费用支付65%,最多达500,000欧元。研究从所有方签署合同开始起计算不超过两年时间。欧洲委员会对任何在签字前双方活动的费用将不会补偿。
5、提交建议的截止日期
申请的截止日期的要求可通过欧洲共同体的官方杂志和亚洲城市计划的时事通讯的要求进行。时事通讯由亚洲城市代理处编制。在欧洲分发至有能力的组织,在亚洲分发至欧洲委员会的代表处及代表团和当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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